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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9-04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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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概要描述】《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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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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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住建规〔2024〕2号协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代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3〕1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4月30日          

  

  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代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行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评价标准,在评价周期内对代建单位从事代建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对象,是指在本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的代建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住建、交通、水利、海洋、园林绿化、港口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质量安全、造价、招投标、消防审验、建筑废土等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是全市代建单位行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系统,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发布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

  其他评价实施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配合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立健全行业评价体系,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评价标准开展信用评价,及时录入、更新代建单位的评价信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代建单位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信用评价由评价周期内代建单位的通常行为评价、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 代建单位通常行为评价是指评价周期内对代建单位的代建业务主要发展指标、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量化评分,反映企业具备的综合技术力量和遵守政策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其中:

  (一)主要发展指标是指代建单位完成代建项目投资额、主要技术管理力量和专业能力评价结果等方面的有关信息。

  (二)良好行为是指代建单位和代建项目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和其他管理等方面的奖励信息。

  (三)不良行为是指代建单位和代建项目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和其他管理等方面的不良信息。

  第九条 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是指评价周期内由市住房和建设局(市重点办)牵头组织的季度专项指导服务评价和建设(或责任)单位组织对代建项目年度评价的量化评分。

  第十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代建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客观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对代建单位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公布信用评价具体计分办法(含计分标准)和代建单位信用监管行为评价档次标准,并可结合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信息采集分为基础信息采集和评价信息采集。代建单位信用评价信息实行申报承诺制,对录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代建单位的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住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参与信用评价的代建单位应及时在信用评价系统上主动录入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在信用评价系统上更新。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代建业务主要发展指标、良好行为信息、建设(或责任)单位对代建项目年度评价等信息由代建单位凭书面证明材料及时在信用评价系统主动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采纳。

  市住房和建设局(市重点办)牵头组织的代建项目季度专项指导服务评价信息由市住房和建设局录入。

  代建单位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由市住房和建设局和区建设部门及各级质量安全、造价、招投标、消防审验、建筑废土等机构在信用评价系统及时录入。

  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住建系统以外的其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相关不良行为信息,由代建单位凭处罚文书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在信用评价系统主动录入。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和区建设部门可征询其他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代建单位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信息情况,区建设部门负责将区级征询情况汇总至市住房和建设局。

  第四章  信息审核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对代建单位和其他评价实施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核对,主要核对填报内容、格式等是否正确。发现可疑信息可根据需要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信息和结果在信用评价系统和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公示无异议的,信用评价结果在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上公布。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记载信用评价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代建单位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3年。信用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3年,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外公布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统一收集公示期间的异议并反馈有关异议受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分数核算或等级核定的异议处理,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代建单位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的异议处理,由出具文件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建设(或责任)单位对代建项目年度评价信息的异议处理,由作出评价的单位负责;代建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统筹。

  第二十四条 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评价等级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表示守信优秀;B级表示守信良好;C级表示守信一般;D级表示一般失信;E级表示严重失信。

  第二十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可以对代建单位和代建项目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信用评价为A级的,实施宽松监管和较低频次的日常检查;

  (二)信用评价为B级的,实施适度宽松监管和适度频次的日常检查;

  (三)信用评价为C级的,实施常规监管和常规频次的日常检查;

  (四)信用评价为D级的,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五)信用评价为E级的,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前款所列监管行为不包括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案后回查等非日常监督检查行为。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在建设单位择优选择代建单位时综合应用: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和B级的代建单位,可在代建单位信誉项合理加分;

  (二)采用随机抽取法评标的,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和B级的代建单位可按不同几率参加随机抽取;

  (三)代建项目开展代建总承包等试点工作的,可优先选择信用评价B级及以上的代建单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信用评价信息采集和评价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依法纳入信用档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在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投诉举报时,应依法依规予以核实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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