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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10-2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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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概要描述】 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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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科〔2024〕51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推进工程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5日

 

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410/t20241023_6552463.htm

 

相关解读: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施工图审查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对及时发现、排除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源头管控的重要手段。为适应工程建设领域新业态及精细化管理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施工图审查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需求,省住建厅结合我省实际以及近年来施工图审查实践经验,组织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形成《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6条,包括总则、审查机构条件、审查业务办理、施工图变更与审查、审查机构责任与义务、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住建主管部门职责。实行施工图数字化审查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施工图审查工作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完善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功能,并与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互联互通。

  (二)审查机构条件。共4条,明确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符合住建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由省住建厅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省住建厅委托福建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省住建厅确认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资格的依据。

  (三)审查业务办理。共10条,主要明确审查业务办理流程、送审原则、审查需提交材料、审查内容、审查时限、审查结果处理等。明确同一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专项设计、深化设计、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等)原则上应当委托同一家审查机构审查;对技术特别复杂或我省无相应审查资格确需委托省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应当经省住建厅同意后方可送审;对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项目(消防审验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除外),施工图可免于审查,由设计单位和设计项目负责人对设计质量作出书面承诺。

  (四)施工图变更与审查。共5条,主要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施工图管理要求。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对于一般设计变更,不需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修改5日内,将修改后的施工图上传至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原则上不再受理施工图变更。

  (五)审查机构责任与义务。共4条,明确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相应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做好审查资料归档管理,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建立施工图审查异议处理机制,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审查机构提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投诉。

  (六)监督管理。共6条,明确设区市、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及其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办理免审信息登记的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30%。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涉及消防、人防、技防、防雷、通信等审查内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省住建厅加强审查机构名录动态管理,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七)附则。共3条,明确《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施工图审查相关文书式样,由省住建厅另行印发。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适应住建领域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要求,实行施工图数字化审查。施工图审查受理、审查实施、出具审查结论以及相关审查资料交互等,均在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上办理。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施工图数字化管理和审查要求。明确施工图数字化审查档案资料归档保存要求,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保存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资料期限为施工图审查合格之日起五年。

  二是响应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优化施工图审查办理流程。对施工图审查人员素质、审查工作质量和时效性提出更高要求;将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列入可免于审查项目范围;允许建设单位将施工图一次性整体送审,也可以按单位(体)工程分期送审或按桩基、主体、专项设计和深化设计分阶段送审;消防、人防、技防、防雷、通信等技术审查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给同一家具备审查能力的审查机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

  三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新业态、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细化施工图审查要求。如绿色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基础设施、需进行设计方案专项论证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既有建筑装修改造项目等。专项设计、深化设计需按规定经主体设计单位技术复核。

  四是强化审查机构责任和义务。明确施工图审查内容应包含政策性审查、技术审查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保障审查机构合法权益,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明确审查对象、审查内容、审查时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查费用及支付方式等。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发布施工图审查服务成本信息,加强行业自律。

  五是明确审查技术依据。为推动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贯彻实施,明确审查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自实施之日起满一年后,新送审项目应当按新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进行施工图审查;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政策咨询方式:

  解读处室:省住建厅科技与设计处

 

  联系电话:0591-87548436、8754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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