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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三起房建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10-10 15:12
  • 访问量: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三起房建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概要描述】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三起房建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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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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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住建建筑〔2024〕93号

 

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营造我市良好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通过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市场经营主体法治意识,推动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现将三起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甲指分包】

基本案情:厦门某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涂料工程从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肢解出来,直接发包给江苏省某泰工贸有限公司,合同金额479.73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六条第五项“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规定。

处理结果:我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G301.55项的相关规定,给予厦门某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31182元,对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2026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决定上传“信用中国”予以公示处理。

案例二【转让中标项目】

基本案情:中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某西股权投资中心及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空调采购项目,全部工作内容转让给个人黄某胜,项目合同金额为6010.8万元,并抽取其管理费288084.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规定。

处理结果:案涉工程为福建省重点工程,且有违法所得计288084.6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及《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厦建法〔2023〕1号)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43项即《福建省住房和城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准(2023年版)》第G102.76 项的相关规定,给予中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涉项目罚款510918元,没收违法所得288084.6元,合计799002.6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决定上传“信用中国”予以公示处理。

案例三【违法分包】

基本案情:某汉(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某星社区农村发展用地生活配套中心工程的钢筋、模板、脚手架和混凝土浇筑,分包给自然人陈某万、张某均、应某宏,合同金额分别为308万元、1486.95万元、550万元、123.475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处理结果:我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1.62.1项的规定,给予某汉(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23419.87元、对直接负责人及其它负责人分别罚款6170.99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决定上传“信用中国”予以公示处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规范市场行为,诚信守法经营,严禁从事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9月30日

 

链接:http://szjj.xm.gov.cn/zwgk/zfxxgk/gknr/jzsc/202410/t20241009_28943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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